烟台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烟审办发〔2020〕24 号
发文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2025-12-31
摘要: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市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长岛分局: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烟台市审计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轻微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一般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较重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 罚款。
严重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 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轻微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 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 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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