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长岛分局: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烟台市审计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一般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 罚款。 | |||
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 罚款。 |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 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 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 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3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