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临时支付药品范围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A类)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职工首先自付比例为10%;居民首先自付比例为20%。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