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8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人保工〔2020〕6号
发文日期:2020-08-05
执行日期:2020-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打造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

四、用人单位按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江苏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六、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

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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