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培训机构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发现后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以下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
2.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予以劝阻、制止或者请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吸烟工作的培训。
[法律责任]《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语和标志的;
2.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
3.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不予以劝阻、制止的。
4.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吸烟人员违反《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经首次劝阻改正,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以下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