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业务分类
(一)单位归集业务。
1.单位缴存登记。
2.单位汇缴。
3.单位补缴。
4.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5.单位缴存信息变更。
6.缴存比例变更。
7.单位缓缴。
8.单位停缴。
9.单位注销。
(二)个人归集业务。
1.个人账户设立。
2.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3.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4.个人账户转移。
5.个人基数变更。
6.个人账户合并。
7.个人补缴。
8.异地转移接续。
(三)特殊业务。
1.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2.错账调整。
3.单位挂账资金退回。
4.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审核要求
1.所需资料齐全;
2.表单填写清晰、准确,签章正确;
3.所需资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加盖公章;
4.缴存业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办理。
三、办理渠道
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手机APP、柜台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四、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缴存登记
单位缴存登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1)。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单位设立证明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下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3.为便于管理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户,单位名称应唯一,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4.单位账户设立后,符合条件的应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银行签订《托收协议》,确不符合托收条件的应自主送缴。
(二)单位缴存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指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所需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5)。
2.变更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供“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即可办理;
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应经操作岗、审核岗双岗操作,且操作岗、审核岗人员应分离。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信息变更后应提示重新签订协议。
(三)个人账户设立
个人账户是指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在职职工设立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所需资料:
1.缴存人登记清册(附表9)。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6.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年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年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7.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如需再次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8.单位如存在已完成汇缴核定但资金未分配的情况,应先完成资金分配后再开设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指缴存职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资料:
1.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10)。
2.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
3.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需办理此业务;
2.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姓名同音字变更外,必须由职工本人办理。
3.如历史遗留个人账户错误信息(如身份证号为000000000000000或不规则数字及其他汉字代替的身份证号码),可由单位专管员出具《缴存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1.个人账户封存
个人账户封存,指缴存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正常缴存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职工退休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未转移的;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2.个人账户启封
个人账户启封,指缴存职工与单位建立或恢复工资关系等原因,个人账户由暂停缴存变更为正常缴存状态。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1)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2)职工因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后准备正常缴纳的。
(六)个人账户合并
账户合并,指缴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账户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须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12)。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在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此业务;
2.缴存职工在不同单位有两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现办理转移再办理此业务;
3.未合并前不能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七)个人账户转移
账户转移,指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现单位。
所需资料: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附表11)。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转移业务可由转出单位在网厅办理,也可由转入单位在柜台办理。
3.原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新单位与原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4.由异地转入本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本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职工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管理中心的资金并核对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如核对不一致,应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反馈有关情况;
5.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6.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2)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八)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指单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调整当年职工缴存基数。
所需资料
1.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4)。
2.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当年7月按照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3.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时,不再重新核定;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不予办理个人基数调整;
5.其他注意事项以当年单位基数调整通知要求为准;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等信息。
(九)缴存基数变更
基数变更,指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单位按照职工当月应发放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或因缴存基数出现错误的,缴存单位可提出修改申请。
所需资料:
1.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4)。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十)缴存比例变更
比例变更,指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对缴存比例作出调整。
1.提高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6)。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
(2)每年只能提高一次缴存比例且应在年度基数调整之前。
2.降低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6)。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进行调整,其余时间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除外;
(2)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最低不得低于5%,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3)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需再次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比例。
(十一)汇缴核定及汇缴
汇缴,指单位按月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单位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前,应先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如需跨月核定的前往柜台办理;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3)如存在已核定完成但未完成资金分配的,应先完成资金分配;
(4)汇缴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5)签订资金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业务。
3.汇缴核定业务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实时办结;
4.汇缴核定完成后,缴存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汇款等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自主缴款,也可委托银行以代扣代收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缴款。缴款人数、金额应与汇缴核定的人数、金额一致;
5.中心应按约定扣款时间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付款账户信息、汇缴业务流水号、扣款金额等;
6.中心收到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一致的,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大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按汇缴核定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实际缴存的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3)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小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实际缴存金额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7.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可签定委托收款协议,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自动收款。签订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中心在约定时间对缴存资金进行收款,收款失败或无法实现自动收款的,缴存单位可进行自主缴存;
8.签约或解除委托收款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协议书;
(2)经办人身份证。
9.委托收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信息: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基本户银行账号、单位基本户账户名称、约定扣款日、协议生效日期、联系电话、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名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号、委托协议号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签约信息;
10.委托收款协议应进行纸质归档,其他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十二)补缴
补缴,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
1.补缴清册(附表3)。
2.补缴说明。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需为职工办理补缴:
(1)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4)其他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补缴原因。
2.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至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3.单位办理补缴申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信息:个人账号、补缴原因、补缴起始年月、补缴截至年月、补缴金额。
4.补缴往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收入(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或低于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
(十三)缓缴
缓缴,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需资料:
1.单位停缓缴申请表(附表7)。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4.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未补缴的应认定为单位欠缴。
(十四)停缴
停缴,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在注销前,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所需资料:
1.单位停缓缴申请表(附表7)。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等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十五)单位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8)。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2.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且单位户下没有职工个人账户。
3.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2)经办人身份证。
4.中心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2)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5.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的实时办结。
(十六)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个人账户冻结、解冻,指依法依规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提取、转移限制或解除限制。
1.中心可对以下失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法院依法冻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2)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存在失信行为的人员。
(3)依照异地中心申请,对在异地管理中心存在失信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中心在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3.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或解冻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及2名法院工作人员证件。
(2)《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确认申报表)》
《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解除限制申报表)》。
(3)异地中心申请冻结或解冻的相关资料。
(十七)错账调整
错账调整。指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入账错误时,须对错误账目作出调整。
所需资料:
1.《错缴提取申请表》(附表16)。
2.入账单据。
3.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错账调整;
2.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涉及职工进行核实;
3.因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和职工;
4.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职工和其他当事方;
5.错账调整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
6.如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调账金额应不影响冻结金额;
7.如账户存在未办结的业务,应等待业务入账后再办理错账调整。
(十八)单位挂账资金退回
单位挂账资金退回。指单位缴存资金超出缴存额度挂在单位未分配账户中需要退回的情况。
所需资料:
1.《单位挂账资金退回申请表》(附表17)。
2.缴款凭证、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十九)集中封存户(由归集管理科管理)
集中封存户(由中心代管)。指单位申请注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不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职工个人账户进行集中封存管理。
转入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职工身份信息应准确无误。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