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2
省市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文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12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3年5月1日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可上浮50%;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租赁期已按限额标准办理提取的,不再补办与实际租金差额部分的提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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