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2
省市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文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12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3年5月1日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可上浮50%;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租赁期已按限额标准办理提取的,不再补办与实际租金差额部分的提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