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2-12-31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河北雄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国家支持承接疏解医疗保障政策、《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九章五十条,明确了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内容。按两档设置筹资标准,同步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和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门诊住院待遇水平。

(一)设置一档缴费,重点突出政策延续性,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现行政策基本一致。一是筹资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023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分别为350元和700元。二是门诊待遇的起付标准为50元,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三是住院待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标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75%,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设置二档缴费,重点突出联动调整,筹资和待遇标准同步提高。一是筹资方面,实现“多缴多补”。2023年个人筹资570元,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1140元。二是待遇方面,实现“多缴多得”。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2000元降低到18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重点突出机制创新,鼓励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连续参保,实现“长缴多得”。对在新区连续缴费满2年的参保人员给予待遇奖励,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元,未连续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不享受提高额度。

三、2023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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