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通告〔2022〕2号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2022年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2023年3月31日后缴纳2022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除缴纳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本金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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