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居住外籍人员、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医保办发〔2022〕65号
发文日期:2022-11-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本市居住外籍人员、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启动以来,接到有关区和院校反映本市居住外籍人员、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有关问题。根据《市医保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居住外籍未就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具有本市学籍的外籍学生,凭有效护照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二、本市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父母任何一方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出生不满1年的新生儿,可以凭本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参加居民医保。

此通知。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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