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1-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相关政策解读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部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答: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今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各统筹地区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合并实施有利于简化参保,消除政策障碍,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将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

2、合并实施不是“社保五险”变成“社保四险”

答: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不是将“五险”变成“四险”,只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3、合并实施后,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答: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等原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的人员,单位及个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4、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

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均不变,个人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生育保险待遇不会降低。

5、合并实施后,个人暂时继续按原来途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将由市社保中心继续经办一段时间,期间维持原有经办规则、申领材料及支撑的信息系统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转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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