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推进现代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建立市级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科工信、金融、商务、海洋农业和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各区分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工作。
(二)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并经批准后发布。
(三)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编制和报送市级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工作部门)职责:
(一)协助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和奖励方案。
(二)对本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负责本区奖励资金申请,协助做好奖励金发放工作。
(四)负责将奖励结果通知本区获得者及所在企业。
(五)做好奖励申报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本级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协助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和奖励方案,协助做好申报宣传发动工作。
第九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产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且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均可申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具体人员如下:
(一)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二)总部型企业(经所在区认定)、大型骨干企业(经市认定)、全市纳税50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市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团队成员。
(四)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第十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告。经市政府和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由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企业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经办单位报送。
(三)审核。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奖金发放。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年度奖励方案,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区按奖励方案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贡献程度,以及上一年度工资薪金、股权转让等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情况等因素统筹制定。奖励额度上不封顶。
第十二条 获奖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资金需按市、区比例分担的,在年度奖励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一)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的申报资格。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申请人,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5年内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2013〕25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