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珠海英才计划”(珠字〔2018〕6号)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计划的要求,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推进现代产业创新发展。
一、奖励对象
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产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且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均可申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具体人员如下:
(一)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骨干人员。
(二)总部型企业(经所在区认定)、大型骨干企业(经市认定)、全市纳税50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市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团队成员。
(四)珠海市高层次人才、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珠海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达到社平工资的3倍。动态调整,具体在每年的申请指南中明确。
(二)或者申请人上一年度在珠海股权转让缴纳个税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动态调整,具体在每年的申请指南中明确。
三、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参照获奖人上一年度在珠海的工资薪金、股权转让等个人收入对地方缴纳个税贡献情况等因素统筹制定。奖励额度上不封顶。
四、申请时间
自愿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申请时间在每年的申报通告和申请指南中明确。
五、组织程序
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告。经市政府和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由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企业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经办单位报送。
(三)审核。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奖金发放。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年度奖励方案,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区按奖励方案发放奖金。
六、信用管理
(一)单位: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的申报资格。
(二)个人: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申请人,录入我市征信系统,取消该申请人5年内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2013〕25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疑问,可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