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2-03-11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2〕35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5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34号)的规定,在你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第一部分,地方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宁波市除外)按34元执行;在宁波市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36元执行。

请按规定做好本次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并尽快发放到位。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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