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4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豫医保办〔2023〕9号
发文日期:2023-01-27
执行日期:2023-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规定,现就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共新增9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临床量表评估”等24个A类项目确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医保首付比例(见附件1);71个B类项目中,对“遗传代谢病检测”等49个项目统一确定试行价格,“中毒药物及毒物筛查”等22个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见附件2)。

二、本次共修订16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对“住院诊查费”等9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对“门诊输液费”等6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取消(见附件3)。

三、新增B类项目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行期满前,有条件开展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项目程序申报追加试行。试行期满,试行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试行报告(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试行医疗机构要在报告中进行创新性、经济性评价)。试行期满后,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未明确转归或取消的,可继续按规定试行。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新增A类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河南省2022年新增A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河南省2022年新增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河南省2022年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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