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济医保发〔2021〕17号
发文日期:2021-12-29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三、乙类药品我市已设定过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的(职工医保不包括新增乙类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原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四、新增乙类药品及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的确定见附件1。

(一)职工医保无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有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15%。

(二)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五、《2021年药品目录》新增的67个(附件2)国家谈判药品都纳入“双通道”管理。

六、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并告知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要加强与市医保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更新维护工伤保险药品数据库,做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对应和实施工作。

七、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2021年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2021年药品目录》的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

八、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单位在组织落实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2021年药品目录》请在市医保局官方网站(http://ybj.jinan.

gov.cn)下载。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新增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2.新增“双通道”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名单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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