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1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成都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按照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6年、2018年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分别完成药品、耗材零加成改革,同步配套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财政补助、自行消化三个途径补偿,其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同时,对应调整了医保支付标准。因改革政策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保留药品和耗材加成,并执行原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近期,我局围绕“促发展惠民生防风险”工作要求,开展调研实践活动,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并走访相关医疗机构,听取收集行业协会及20余家非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为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一定自主选择权。即:成都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自愿申请并备案后,其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耗材等医保支付政策,可按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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