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成都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明确,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已完成药品、耗材零加成改革,同步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进行补偿。成都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自愿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市医保事务中心备案后,其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耗材等医保支付政策,可按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