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省直驻沈阳市(不含县及县级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包含医疗照顾对象)。
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基数,按照规定费率一次性补缴。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低于沈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准确核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上年度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即:
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费
四、个人账户计入
统筹基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1%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3.5%计入。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
45周岁以上按2%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均基本养老金的2.5%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