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核减超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4-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核减超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审计问题的整改意见,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的要求,根据襄阳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计算,2019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由18801元调整为16275元。

二、核减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范围

(一)核减时间。核减超上限缴存的时间为2019缴存年度,即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

(二)核减范围。全市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调整缴存基数。超上限缴存单位在2020年4月内完成2019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二)计算超缴金额。调整前月缴存额减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3906元)后的余额乘以超缴月数,(加超上限补缴金额)为超缴额。

(三)核对超缴金额。单位与中心进行超缴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四)办理抵减。

1.单位依据应核减金额核定当月应缴存额;

2.单位按核定后当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单位当月核定缴存额计入职工当月个人账户;

4.按以上步骤逐月实施,直至抵减完毕。

四、办理方式

核减工作采取柜面方式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基数未超上限职工不作调整;

(二)2020年4月前退休职工不再核减。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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