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湖北,鄂州市
发文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鄂州医保发〔2020〕3号
发文日期:2020-0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19〕49号)要求,我市“两险”合并工作已于2020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分娩属于住院病种,且设置了支付封顶限额。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实行限额结算,超限额部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或发生并发症或合并症(妊高症、妊娠剧吐、产褥感染、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等)的,医疗费用和并发症或合并症费用统一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四、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不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政策限制。

五、参保职工2020年元月1日前分娩的,按合并实施前政策享受生育报销待遇;2020年元月1日后分娩的,按合并实施后政策享受报销待遇。参保职工2020年元月1日前按普通疾病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先自费,再到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报,2020年元月1日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登记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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