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6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1、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函〔2022〕85号)。

1、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函〔2022〕85号)。

2、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企业行业如何认定?

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别有变化的单位,以及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携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维护行业类别。

4、缓缴期限是什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缓缴期间职工如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视同缴费期。

已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申请缓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缓缴期间的待遇享受规定仍按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6、缓缴期满,企业应在什么时候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7、企业已经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申请并通过缓缴申请的,政策如何衔接?

在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22〕2号)基础上,尚未申请缓缴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简称“5个特困行业”)参保单位,依照本通知执行;已申请缓缴并审核通过的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在缓缴期结束或终止后,仍可依照本通知执行;其他需要申请缓缴的参保企业,仍可按照市人社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申请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申请。申请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别有变化的单位,以及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携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维护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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