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2
省市地区:河北,衡水市
发文机构: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2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2022-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7124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做调整,仍执行衡水市区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5708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1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