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精神,经上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复同意,现就支持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满洲里)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取条件
按照呼伦贝尔市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以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加装电梯小区明细表为准),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二、提取期限和提取额度
(一)提取期限:以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票据时间为准,一年之内。
(二)提取额度: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所支付的建设资金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提取一次,以百元取整。
三、提取要件
(一)房屋产权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人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本原件;
(二)加装电梯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票据;
(四)《电梯加装项目费用分摊协议》;
(五)提取人银行卡(中工建农)一类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此项政策自2021年6月15日起实施。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