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房管局等部门《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苏房改[2004]2号)和《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计发基数的通知》(苏房改[2004]1号)及市劳动社保局《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对调整苏州市市区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620元的,按620元计缴。月平均工资收入5000元的封顶基数和缴存比例仍维持不变。
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原缴存比例在各8-12%幅度内未达上限的,本次可继续调整。
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04年7月起执行,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三、调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将用两个月时间基本结束,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调整工作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