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9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浙医保发〔2021〕56号
发文日期:2021-10-28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标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现就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费用名称

乙类先行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应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的费用由原来的自理调整为自付。

二、明确管理权限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

三、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

(一)药品

1.《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为3%,其中:XA10糖尿病用药、XC02抗高血压药、XC03利尿剂、XC04周围血管扩张药、XC07β-受体阻滞剂、XC08钙通道阻滞剂、XC09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先行自付比例为1%;XJ06BA普通人免疫球白蛋白、XB05A人血白蛋白先行自付比例为5%。

2.医院自制制剂中,西药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中成药类先行自付比例为零。

3.中药配方颗粒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

(二)诊疗项目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乙类项目先行自付比例按原乙类自理比例的下限执行。其中:311000006血液透析(包括碳酸液透析或醋酸液透析)、311000007血液滤过项目先行自付比例为零。

(三)医用材料

1.《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分类编码为CQ人工器官类、CG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CL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先行自付比例为国产品3%、进口产品15%。

2.《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分类编码为CX的医用材料,机采粒细胞(含高分子羟乙基淀粉)、机采少白细胞血小板(CR-SDP)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四)医疗服务设施

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包括ICU、CCU)费用,15-60日的先行自付比例为10%;61日及以上先行自付比例为30%。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智慧医保上线试点城市可按试点要求提前实施。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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