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异地就医新变化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7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2-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辽宁省异地就医新变化

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两类

  (一)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临时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备案有效期变化

  (一)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长期有效,备案超过6个月方可申请备案地点变更。

  (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医并直接结算,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如需再次转其他就医地治疗,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就医地变更,无需提供材料,可即申即享。

  三、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待遇。

  四、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异地就医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视同已备案,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就医享受免申即享直接结算服务。

  五、异地急诊抢救可享受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异地就医,符合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条件的,视同已备案,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六、将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七、提高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医保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 20个百分点;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异地就医,按参保地本地待遇直接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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