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
省市地区:山东,东营市
发文机构: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东公积〔2022〕11号
发文日期:2022-08-10
执行日期:2022-08-10
废止日期:2027-08-09
摘要: 关于印发《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东营公积金.jpg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3.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4.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5.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行标准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处1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4.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5.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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