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7月22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为确保襄阳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缓缴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而企业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向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专区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见附件)申请办理。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缓缴范围。对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缴费信息。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列入缓缴范围。
四、待遇享受。缓缴期间,缓缴企业参保人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待遇。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正常享受相关待遇。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及时足额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五、缓缴流程。相关企业每月在湖北省医保信息平台或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单位缴费核定申请,根据提示勾选“是否阶段性缓缴”,进行后续经办业务办理。对于未纳入税务部门中小微企业划型数据库的企业和单位请到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专区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申请办理。
六、补缴费款。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补缴期满欠缴的,自2022年12月16日零时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保费和滞纳金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关系转移接续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医保费。
特此通告。
附件: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