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2023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6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6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3-2024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6541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6635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980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当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取整数值)。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实

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变更、不全或信息错误的,需及时更正。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也需及时进行更正。

四、线上办理渠道

为了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缴存业务,请各单位尽量使用网上营业厅办理(网址:http://www.nmgzfgjj.com.cn)。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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