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成医保发〔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1-12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以及按床日付费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ICD 代码,准确填报住院诊断信息。

三、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制定的相关新冠病毒感染费用保障政策,与最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成医保发〔2023〕1号 (3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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