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0
省市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文机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日,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印发了《绵阳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从2021年11月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开展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还贷提取业务。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绵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签约时无逾期的缴存职工;

2.正在绵阳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绵阳缴存职工。

二、提取额度

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为上月实际偿还的月还款额本息合计,自行提前偿还本金部分以及逾期还款额不包含在提取额度当中。

三、办理程序

1.已正常还款的缴存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或单方缴存职工贷款婚后配偶共同还款的缴存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银行一类储蓄卡原件,到主贷人缴存地或贷款申请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的窗口办理;

3.以往已签订“按年签约还贷”协议的自动升级为“按月签约还贷”,贷款人无需再次申请办理。截止2021年10月的还款金额已按原渠道支付到签约职工的银行账户。

四、执行方式

1.优先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先从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从主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3.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小于月还款额时,差额部分由缴存职工自行解决;

4.在贷款申请阶段申请签约的,从正常还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执行;处于正常还款阶段申请签约的,从签约后第二个月开始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夫妻共同申请贷款的,必须夫妻共同签约;婚前申请贷款的,可自行确定配偶是否签约。

2.如婚姻情况、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到签约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单方公积金贷款签约职工账户封存超过3个月的,协议自动终止。3个月之内,若在本市有新单位正常缴存,协议自动生效执行;

4.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其中有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协议继续执行,但只从正常缴存方账户中提取,另一方正常缴存后再恢复执行提取;

5.签约执行额度只能是上月实际偿还的月还款额本息合计,采用“舍尾取整法”计提到元以上,不能执行多月金额;

6.本年度未支取过的,先按照系统中的还款明细支取至上月还款金额后,再进行签约;

7.委托按月提取的执行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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