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1-17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处
发文字号:甘建房改〔2006〕336号
发文日期:2012-12-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甘建房改〔2006〕336号)2006年8月23日


各市、州房管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为了健康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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