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6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9-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去年年底,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1 号),就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内容

(一)调整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为1800元。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调整生育补助金报销标准。男职工无工作配偶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重新明确有关政策。对济政字〔2007〕64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重新明确。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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