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的请示》(保公积金〔2021〕12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现批复如下:
市统计局公布的保山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977.75元,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保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同意核定保山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按20,933元执行。
同意核定保山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会计核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继续按保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0年度收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107元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