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7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问: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一)居民医保转接职工医保

已缴纳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在其待遇期内随用人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前,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医保转接居民医保

1.职工参保人在每年集中缴费期转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财政补助,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集中缴费期接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享受财政补助,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连同财政补助标准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停保后可转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转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的次月底前办理转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原职工医保关系中止时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中断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次月底后转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3.对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的参保人,打印“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告知单”,内容如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你已于×年×月×日(此时间设为办理当日的日期)办理了停保手续,请在×年×月×日(此时间设为办理当日月次月15日)前到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保证你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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