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宁)

本站发布时间:2019-12-31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省(中)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便于省(中)直单位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

2020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暂为20516元,待2019年度沈阳市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另行通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本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应为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四、业务办理

(一)缴存单位在中心办事大厅对公专柜拷贝《公积金汇缴清册》基础数据电子版,并在中心网站(www.lnszgjj.com)下载《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确认单》。

(二)缴存单位经办员携带填写准确、完整的《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版和《   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确认单》纸质版一份,到中心办事大厅对公专柜办理。

五、办理时间

请各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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