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22〕1号
发文日期:2022-05-19
执行日期:2022-04-2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上调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从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从45万元调整为60万元。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