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内蒙古)

本站发布时间:2021-07-06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7-06
执行日期:2021-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核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9549元”计算,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2386元, 月缴存额上限为5372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仍为1760元。

2、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之间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3、为了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缴存业务,请各单位尽量使用网上营业厅办理(网址:http://www.nmgzfgjj.com.cn/)。未办理“UK”的单位请尽快办理。

4、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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