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7-26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文机构: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26
执行日期:2022-07-1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呼住建字〔2022〕125号),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便于各缴存单位基于现行工资制度下的具体执行,现将规范缴存基数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呼伦贝尔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缴存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动,缴存基数当年不变,统一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补贴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应休未休假补贴。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缴存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定和计算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二)各缴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实事求是工作要求,及时、依规将年度缴存基数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部进行核定调整,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各旗市区(除满洲里外)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3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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