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宁政规字〔2015〕13号)《关于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保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科学、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三、主要内容
《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共十八条,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金额进行区间划分,从而明确对应的处罚档次,确定相应的裁量基准,并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