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和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实际参保过程中,存在重复参保情况。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的医疗待遇有效衔接,我局牵头制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税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5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条内容,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参保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解决参保人员发生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变更时待遇衔接问题;二是明确参保人员发生参保关系变更时的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杜绝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或就业等因素,被动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