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省医保局、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