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参保人员:1.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劳动合同终止的; 2.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