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封存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个人账户封存

一、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封存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职工与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3、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的,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4、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

四、 办理材料:

1、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职工身份证件(系统录入信息不完整或录入有误的需提供);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当持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办结

七、 注意事项

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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