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工作,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数量等限制。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支付政策按照《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0 号)等文件执行。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住院支付政策按照《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1号)等文件执行,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支付政策与本地一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