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畅通行:《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人社政策畅通行:《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

文件实施时间:2020年11月1日

一、《实施意见》修订背景

一是修改完善原有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2015年,我市出台《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文件,建立并实施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在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有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上述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0月底失效,亟需对原有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69号)有关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结合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效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实施意见》修订把握的原则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保持前后衔接,对原条款内容不做大的调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二是保持上下统一,在对参保主体方面,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我市规范文件与上级有关规定相一致。三是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效果,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实施意见》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意见》内容方面主要对参保主体等做了调整,具体如下:

1.对参保主体进行了调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将参保主体由“建设单位”修改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明确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按照鲁人社发〔2020〕69号文件规定,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0〕1号)等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暂为0.8‰。

3.对享受待遇的条件进行调整。删除了发生工伤时及事故发生48小时内未办理网上备案,视为未参保的规定。使参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受伤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以享受待遇。

4.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形式进行调整。按现行承诺制审批流程,调整为对安全措施作出承诺的项目,予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明确建设项目变更后的申报主体及办理事项。将参保主体由“建设单位”修改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后,相应办理的事项主体发生了变化,明确为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69号)

3.《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行审发〔2019〕32 号)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

5.《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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