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调整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缴存比例调整

一、 事项名称

缴存比例调整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年度当年不变。单位应当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核定工作。

四、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3、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表》。

五、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 →审核→办结

七、 注意事项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表》、《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可通过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点击“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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