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7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2023-06-01
废止日期:2028-05-31
摘要: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近期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现就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在我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在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生育二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400元。

二、支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登记的每月租金高于本通知第一点所规定的提取额度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月内,应选定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选定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的,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同一套租赁住房已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进行调整的提取条件、时限等仍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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