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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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5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珠医保〔2022〕7号
发文日期:2022-01-30
执行日期:2022-02-01
废止日期:2025-01-31
摘要: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各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其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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