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激发经济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航空港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强调,“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2022年度郑州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月均支出费用测算,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计可支付18.29个月,与2021年末可支付16.9个月相比,增长了1.39个月。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修复式增长,同时结合上海、南京、扬州、宿迁、无锡、常州、玉林、张家口及洛阳市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做法, 市医保局围绕中心、主动作为,充分考虑我市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现状,提出“一不变、两降低”的工作设想,即:在不改变现有职工医保待遇的前提下,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费率。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适用区域:郑州市及所属各开发区、各区县(市)
(三)实施对象:按8%费率缴纳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按10%费率缴纳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执行标准: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单位8%、个人2%)调整为9%(单位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出台意义
根据测算结果分析,通过8个月的调降,预计可为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征职工医保费8.98亿元。
《通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指示精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激发经济活力。有效促进企业职工和各类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主动性,助力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和基金规模、增强医疗保障能力。